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

2000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正处级)在原交通部 镇江港务监督的基础上,划入了原镇江市长江沿江机构和人员后正式挂牌成立,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正厅级)。辖区范围上界自:新河口过河标与十二圩测点联线,下界至:口岸直水道嘶马树锥形岸标与对岸垂直联线之间的长江干线水域,主航道干线长度64KM,仪征捷水道16.7KM,太平洲捷水道43.9KM,辖区水域总长度为124.6KM。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的设立体现了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改革原则。在统一的领导体制下,明确界定了中央和地方对有关水域的管理分工。旨在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机构,明确职责、统一政令、统一布局、统一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转协调、反应迅速、办事高效和适应国际通行规则的海事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在长江镇江水域和港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执法权。
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镇江海事局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的直接领导下,积极配合镇江市的工作部署,依法开展工作,为加强镇江市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航海保障工作。
  负责海事行政应诉及受理对基层海事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调查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海事违法行为; 负责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 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挖砂区、 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等区域。
  审核辖区内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
  负责通航管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负责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工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
  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负责船员服务簿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船舶签证管理和定期签证审批工作。
  负责国际航行删自进口岸申请的审批。
  根据授权实施辖区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排污或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
  负责辖区内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审核辖区内排污口设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批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和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资格,  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负责辖区内危险品码头作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参与辖区内航道助航标志调整的审核。
  协助省溅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管理海事规费的征收工作;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