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口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省口岸管理工作条例,根据本地区口岸的具体情况制定细则并组织
实施。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地区的海、陆、空口岸工作。
2、负责协调平衡所管辖口岸的外贸运输计划,定期统计、分析口岸运行情况,并加强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协调口岸外贸货物的集疏运和出入境
旅客接送工作,负责口岸外贸运输市场的管理和协调,组织路、港、贸和铁、公、水的协作配合,加强车、船、货的衔接,加速车船周转和货
物集散,提高口岸通过能力,发展口岸现代物流业,保证口岸安全畅通。
3、督促检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按各自的职责和规定,对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和其它物品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检查、检验、检疫等。
4、负责协调处理口岸各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服务、接待宣传等相关单
位)之间的矛盾,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仲裁。
5、负责组织口岸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涉外政策、纪律和国家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违反口岸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
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6、检查督促辖区内口岸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参与拟开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促使口岸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会同
有关部门审查上报口岸检查检验机关人员编制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资金事宜。
7、编制和组织实施辖区口岸开放规划和计划,负责本地区一、二类口岸开放或关闭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本口岸开放水域内货主码头对外开放的
审查验收和报批工作,并组织落实有关具体事宜,组织口岸检查机关定期对货主码头综合运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
8、负责口岸代理市场的准入工作和口岸对外供应服务事项,以维护口岸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对外的良好形象。
9、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口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矛盾和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10、抓好口岸仓储管理,协调仓储企业的主管部门对口岸仓储行业进行管理、协调和处理口岸仓储企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11、组织口岸各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和行风廉政建设,开展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口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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