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籍船舶或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在由其代理申请引航时,应办妥船舶进出口审批手续。
二、外国籍船舶或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必须由代理提出引航申请;航行国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
可由船舶、船东或代理提出申请。
三、船舶、船东或代理申请引航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长江引航、移泊申请单》,并注明中英文船
名、船长、吃水、高度、总吨、净吨、装载情况、起讫地点及预计抵、离港时间等。
四、进江船舶的引航申请单应在船舶到达起引点48小时前递交或传真至引航站,并在船舶抵达起引点
24小时前向引航站确报;出港或移泊船舶的引航申请应提前24小时递交或传真至引航站。无代理
的船舶可以来人或通过电话申请。
五、进江船舶的起引时间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引航站;出港或移泊船舶的起引时间如有变化,应提
前4小时通知引航站。
六、特种船舶申请引航时,应提前48小时向引航站递交《特种船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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