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

1 报告的形式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事故,应当迅速用无线电报(话)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镇江海事局或其下属机构报告。 在事故现场附近的其他船舶也可以代为报告。
2 报告的内容
2.1 船舶、排筏或设施及相关方的名称、呼号、国籍、船籍港、起迄港,装载货物名称、数量或旅客人数;
2.2 船舶排筏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

2.3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2.4 分类报告的内容;
2.4.1 船舶碰撞故
2.4.1.1 当事船舶受损情况;受损部位;船舶操纵设备的受损程度;船舶是否进水和能否继续航行;人员伤亡情况;碰撞原因初步认定。
2.4.1.2 当事船舶现状:靠码头?锚浅?搁浅?触岸?下沉?沉没?逃离现场?所采取的自救措施。
2.4.1.3 对于客轮(旅游船)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
2.4.1.4 对于危险品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还应了解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及可能发生的连带事故。
2.4.2 船舶火灾(爆炸)事故
2.4.2.1当事船舶受损情况:水灾(爆炸)发生的部位、操纵能力受到的影响程度、船上人员伤亡(原有、死亡、失踪、受伤人数)、火灾(爆炸)原因初步认定。
2.4.2.2 当事船舶现状:靠码头?锚浅?搁浅?触岸?下沉?沉没?逃离现场?所采取的自救措施。
2.4.2.3 如果是客船(旅游船)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
2.4.2.4 如果是油轮,还应了解所载货油的吨数、品种、舱数。
2.4.2.5 如果是化学品船,还应了解所载化学品的名称、国际/内危规编号、数量、舱位、舱数及火灾时是否产生了有害气体。
2.4.2.6 如果是液化气船,还应了解所载液化气的数量、舱位、舱数、是否靠码头、对码头和储气罐的威胁程度,及采取的紧急措施。
2.4.3 船舶触礁(搁浅)事故
2.4.3.1 触礁(可、搁浅)的部位;船体受损的程度,操纵能力受到的影响及碍航情况。
2.4.3.2 触礁(搁浅)当事船舶吃水(首吃水/尾吃水)触礁(搁浅)后周围水深情况/压载情况
2.4.3.3 触礁(搁线)原因的初步认定;当事船舶的现状(翻沉?坐底?进水?倾斜程度),搁浅的程度,已经采取的自救措施。
2.4.3.4 船方和所有人的救助要求;水道附近是否有其他可参与救助的船舶或需不需要调集拖轮。
2.4.3.5 如果是客船(旅游船)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
2.4.3.6 如果是油轮/化学品船,还应了解是够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
2.4.3.7 如果是液化气船,还应了解气体池露及是否可能产生连带事故。
2.4.4 船舶失控
2.4.4.1 船舶失控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航道里程/导致失控的系统(主机/电机/操舵系统)原因的初步断定。
2.4.4.2 当事船舶的现状:漂航?搁浅?触礁?翻沉?
2.4.4.3 预计当事船舶对通航环境和港区/桥区/油区及其他水上设施的影响或威胁程度。
2.4.4.4 船方和垂按拨所有人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救助措施;航道附近是否有其他或参与救助的船舶。
2.4.4.5 如果是客船(旅游船)还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
2.4.4.6 如果是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还应了解载货种类/数量/是否有可能产生连带事故(污染、火灾、爆炸)。
2.4.5 船舶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力。
2.4.5.1 当事船舶总吨、载重吨、所载货物种类、最大吃水、平均吃水、地点、水道名、航道里程。
2.4.5.2 遭遇不可抗拒自然力的种类:台风(海上台风沿海登陆后所产生的影响)、洪峰、龙卷风、崩岸、泥石流;当事船舶遭受的损失及处境。
2.4.5.3 船方和船舶所有人的救助要求:附近航道是否有能力施救的船舶或设施。
2.5 救助要求等。
3 报告的时效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事故,除按以上要求报告外,还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港区内二十四小时)向镇江海事局或其下属机构提交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证据。
☆ 载运危险货物还需报:国际/内危规编号、技术名称 装载位置,理化性质,如舱装危险货物还需说明 包装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