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部门:业务科 办理条件: 船舶驶离口岸4小时内办理(船舶在口岸停泊不足4小时的可在抵达口岸时办理)。船舶在口岸停泊
时间不足24小时的,除需要登外轮检查的船舶外,如船方或代理人申请,可同意在办理入境(港)
检查手续时,同时为其办理出境(港)手续。 办理手续: 1、船方或其代理人携带《总申报单》(1份)、《船员名单》(无船员变动1份,有船员变动2份)、
《旅客名单》(无旅客变动1份,有旅客变动2份)、船员证件。对中国籍船舶和全系外派船员的船
舶出境时,还需提供有船长签字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
如船舶下港开往国外港口,收齐《船员登陆证》和《船员住宿证》到指定地点办理出口岸手续。 2、船舶代理人提供《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联系单》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2、《出入境边防检查勤务规范》 3、《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办理地点: 1、镇江边防检查站业务科值班室,电话:0511-85306388。 2、镇江边防检查站大港值班室,电话:0511-85317193。 |